防火卷帘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要害元器件质量不合格,以及七氟丙烷救活剂内部气体纯度查验不合格的状况。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对该批发商业商场办理单位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并催促其执行整改措施。
时隔一个多月后,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复查时发现该办理单位仍运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且逾期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涉事办理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整,对直接担任人处以罚款600元整,并将相关违法头绪移交商场监督办理和公安部分。
经查,担任该单位消防设施保护保养的消防技能服务机构,在展开季度、月度保护保养时,未对气体救活体系、稳压泵、气压罐及室外消火栓等项目进行维保,且未在陈述中记载室内消火栓体系和主动喷水救活体系不能正常运用的状况。
针对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消防技能服务机构处以罚款30000元整,并对项目担任人处以罚款6000元整。
消防安全评价公司在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陈述中,存在多条A类、B类评价单项与现场实在的状况不符的景象。
针对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清镇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该消防安全评价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整,对项目担任人处以罚款6000元整,并将相关违法头绪移交商场监督办理和住建部分。